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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用人单位劳动仲裁律师企业劳动法律顾问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宝岗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劳动仲裁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多年来成功办理劳动纠纷案件数千起,办案认真负责,为委托人争取利益,得到一致好评。多位成员多次获得律师的称号。
劳动争议法律知识:由于劳动争议又与一般的民事争议有较大的区别,虽然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双方的举证能力和对于证据的控制等因素,法律规定作为一方主体的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承担了更多、更大的举证责任。具体如下:
  1、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而且规定,仲裁庭可以指定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证据的期限,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其掌握和管理的诸如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证据,均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和执行;相关证据不仅要有,而且要齐全,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3)考勤记录。
  3、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即应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的提供不管是在怎样的争议处理中都是很重要的,只有提供了足够充足有效的证据,那么自己的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我们的服务内容: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加班费工资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纠纷、代通知金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休息休假补偿纠纷、补缴社会保险、工伤职业病赔偿纠纷等劳动仲裁和诉讼等,以及协助委托人参与调解。
2)为企业提供劳动人事咨询,拟订、审核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律师代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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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852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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