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找律师 加盟合同与经销合
广州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和一般的产品经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律师),一般来讲,受许人以一定代价取得特许权,其目的是在一定的商标或经营模式下经销特定的产品。因此,特许人通常负有商品供应义务。但是,基于特许经营的特殊之处,其与一般的买卖合同、经销合同存在不同之处:
,特许人不仅向受许人提供产品,而更重要的是在提供产品的同时提供与该产品有关的、不可分离的一套无形财产所有权;
第二,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健康运转,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许人的z低销售额,一旦未达到销售目标,不管受许人是否具有过错,特许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纯粹属于买者和卖者的关系,作为完全独立的商人,经销商的经营并不受授他经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和监督,拥有更为广泛的自由度,没有什么必须严格遵守的制度,但在与特许权有关的经营业务上,受许人则要接受特许人对特许权经营的安排,在业务流程上都要按照特许人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四,在商品经销商业模式中,供应商也可能对经销商的商业区域进行限定,这一点与特许经营的区域划分非常相似。但从是否具有独占性的角度考虑,特许经营的要求要显著高于一般的经销协议,因为经销商可以同时为许多制造商经销产品,而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只能制造、销售特许人的产品,不得同时兼营其他同类产品;第五,有的特许人会要求受许人支付加盟费,而买卖和经销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储蓄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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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为了保证特许体系的健康运转,特许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许人的z低销售额,一旦未达到销售目标,不管受许人是否具有过错,特许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经销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纯粹属于买者和卖者的关系,作为完全独立的商人,经销商的经营并不受授他经销权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和监督,拥有更为广泛的自由度,没有什么必须严格遵守的制度,但在与特许权有关的经营业务上,受许人则要接受特许人对特许权经营的安排,在业务流程上都要按照特许人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四,在商品经销商业模式中,供应商也可能对经销商的商业区域进行限定,这一点与特许经营的区域划分非常相似。但从是否具有独占性的角度考虑,特许经营的要求要显著高于一般的经销协议,因为经销商可以同时为许多制造商经销产品,而在特许经营中,受许人只能制造、销售特许人的产品,不得同时兼营其他同类产品;第五,有的特许人会要求受许人支付加盟费,而买卖和经销合同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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