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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打房产纠纷官司律师怎么收费 专业房产律师

区域:
广州 > 越秀 > 北京路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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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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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百一二条、百一十三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范围是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简称可得利益。法律依据:《合同法》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可以获得的利益”的界定,是指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的计算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同时,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锁定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的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益损失。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一直致力于房产法律服务。(本律师团队房产法律服务包括:房屋、别墅、商铺、写字楼、公寓、厂房等),拥有丰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房产诉讼案件代理经验,专业办理房地产诉讼案件代理及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房产抵押纠纷、房产租赁、婚姻房产纠纷、继承房产纠纷、恋爱同居买房纠纷、借名买房纠纷、房产所有权纠纷、房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屋拆迁等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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