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喊名/绰号“李四”写的借条,对方不承认咋办?——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只要借款关系存在,且借款不属于非法债务,张某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你能通过当地群众证明“李四”与张某为同一身份,或通过司法文字鉴定借条确为张某所写,张某则应承担还款责任。
以德服人,以诚为本;
法治之道,德诚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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