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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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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审的,按照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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