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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定金首付款后发现无法办理贷款,定金能退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买房人已将自己的情况告知开发商,但开发商误导买房人说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后无法办理则定金可以退。如是买房人自己的过错,如有征信不良记录但未告知开发商,则无法办理贷款的过错在自己,定金就无法退。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误导原告签订认购协议,未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可规责于当事人一方原因以及原告已付的定金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本案的事实表明,原告的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惠州,其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时间是在颁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第10号)之后,被告应当知道原告不是惠州户籍,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不具备在惠州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条件,但被告仍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终导致双方无法履行认购协议中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将定金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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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误导原告签订认购协议,未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不可规责于当事人一方原因以及原告已付的定金是否应予退还的问题。本案的事实表明,原告的户籍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惠州,其与被告签订认购协议书的时间是在颁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第10号)之后,被告应当知道原告不是惠州户籍,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原告不具备在惠州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条件,但被告仍与原告签订认购协议,终导致双方无法履行认购协议中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的规定,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将定金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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