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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用他人买房他人不承认怎么办

区域:
广州 > 海珠 > 工业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戴允丝律师是擅长房产纠纷官司的律师,在房产法律有较高造诣,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戴律师,广州大型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党员,从事法律近10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严谨细致、对当事人负责。律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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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如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在实际买房人具备购房资格的时候,是可以要求开发商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的。但实践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被借名人认可事实。但问题是被借名人的老婆在购房后去世了,房子又涉及到继承问题。后法院以其他继承人未出庭为由驳回了实际购房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根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梁某确认涉案房屋为谭某购买,谭某也同意承担该房屋过户除中国外贸广州物业公司当时(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应负的费用之外的其他全部费用,但由于梁某在向中国外贸广州物业公司购买涉案房屋时有配偶,因此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财产权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梁某称其配偶已经去世。若确如梁某所称其配偶已经去世,那么依照《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及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规定,在梁某配偶去世后,其妻子的父母及其儿子对其财产均有继承权。但梁某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其儿子是否同意出庭,也无提交其岳父岳母的去世证明,因此现涉案房屋不能过户至谭某名下的原因在于梁某,而非中国外贸广州物业公司。由于谭某、梁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梁某配偶在世时已将涉案房屋的债权完全归属于梁某个人财产,因此本院对于谭某以其为涉案房屋实际购房人为由要求中国外贸广州物业公司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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