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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行政许可行政诉讼律师

区域:
广州 > 南沙
类别:
法律援助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
广州知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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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行政许可违法却不予撤销?


  原告龙某系上海市中宁大楼的居民,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中宁大楼先于云都公寓建造,根据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长宁区规划局)关于中宁大楼的规划、建设许可,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给中宁大楼业主的产权证,都表明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原地块之间应有围墙分隔而无出入通道。2001年6月14日,根据第三人云都公寓管理人的申请,被告为其核发了沪长建(2001) 4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46号许可证),准许第三人在中宁大楼相邻处建造6层公寓一幢,并在中宁大楼与云都公寓相邻围墙处为此栋公寓修建通道。原告认为被告的此行政许可与中宁大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存在矛盾,且未征得作为利益相关人的中宁大楼全体业主同意,此外,46号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容积率也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不符,严重侵犯了中宁大楼居民的利益,显属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核发的46号许可证。
  法院认为,被告在核发46号许可证前未征得中宁大楼全体业主的同意,且建筑容积率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构成违法。但是,鉴于云都公寓已建成多年并交付使用,而云都公寓居民目前亦只能从中宁大楼借道通行,如按原告之诉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故从社会整体利益及本案实际情况慎做衡量,应在保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基础上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综上,本条在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况外,还对撤销行为作出过程中的利益衡量作出了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许可决定之前,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与公民私人权益的协调问题。当撤销许可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不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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