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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之对拒不退赃的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问题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 信源大厦三层
关于对拒不退赃的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问题。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对象应具备三个法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具有可供罚没的个人财产,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件,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数额巨大,又没有退赃,但是司法机关又确实无法查清其赃款的去向,对此类案件要不要适用和怎样适用没收财产刑便成为一个问题,如适用没收财产刑,就会造成犯罪分子无实际财产可“罚没”的情况,显然于法无据;如不适用,就会附合犯罪分子“坐牢一时,享受一世”的侥幸心理,显然不利于儆戒犯罪。笔者认为,适用没收财产刑,不能受犯罪人本身的因素所制约,该适用的应坚决适用,首先,对柜不退赃,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赃款去向的,应注意在查清犯罪人其他财产上下功夫,把各种债权,共有财产中的份额都考虑进去;其次,对于确系隐赃不退的,可以附加判令对被告人刑满后一定期限内拥有的财产即予罚没;再有,可以考虑以劳役刑来代替财产刑之执行,具体操作规程需要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在以后进一步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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