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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刑事咨询律师事务所 番禺区看守所会见

区域:
广州 > 经济开发区
类别:
法律援助
地址:
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
23年经验邹主任律师:138 2218 8271;135 3337 9369 ,咨询微信号:2396684142

专办广州市:天河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番禺区、南沙区、越秀区、黄埔区、萝岗区、增城市、花都区、从化市的各类刑事案件。 2.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禅城区的各类刑事案件。

3.办理广东省内部分市内重大刑事案件:佛山市、东莞市、深圳市、中山市、肇庆市、阳江市、清远市、珠海市、惠州市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4.办理需要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案件、死刑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合伙人律师,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邹强律师从事法律行业近23年,刑法学硕士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执业23年,独立承办各类刑事辩护案件千余宗,在办案过程中,以精深的专业知识、扎实的业务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广泛的客户联系,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及早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有利于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在各个阶段得到刑事律师的会见与沟通,有利于充分地利用各种司法资源。
1、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经办案件公安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才可以会见。2、家属虽不能会见到嫌疑人,但为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营养及日常生活所需,可以每月给他存300-500元的生活费,存钱地点位于看守所的服务大厅3、委托律师,请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以免上当受骗。

广州总部地址: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13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本所绝不会出现互相推诿之事。这是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无法做到的,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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