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分割 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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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价值较大且事关民生的重要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改房的分割
所谓房改房是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该公有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这类房屋统称为房改房。
房改房在离婚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该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解决离婚时房屋、财产分割的关键。如果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改房是由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购买的,则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不过这种情形很少见,因为购买房改房通常要求二个以上入户。如果房改房虽是在一方婚前购买的,但是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即使房屋是在一方的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改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该房为共同财产,则按照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分割。如果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财产。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一方如果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房改房,但在双方结婚后,实际上已经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那些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其配偶在离婚后如果无房居住,该方又提出要求的,可以考虑准许其适当居住使用。总之,分割房改房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夫妻双方对房改房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的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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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是价值较大且事关民生的重要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房改房的分割
所谓房改房是指单位作为福利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职工按标准价、成本价、市场价等不同的价格标准从单位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该公有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这类房屋统称为房改房。
房改房在离婚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该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解决离婚时房屋、财产分割的关键。如果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房改房是由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购买的,则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不过这种情形很少见,因为购买房改房通常要求二个以上入户。如果房改房虽是在一方婚前购买的,但是双方共同出资,那么即使房屋是在一方的名下,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改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该房为共同财产,则按照有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进行分割。如果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财产。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我国的房改政策,夫妻一方如果已经享受了国家房改的福利政策,购买了房改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有关的房改福利。这意味着,虽然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在婚前购买房改房,但在双方结婚后,实际上已经将对方享受房改福利的权利提前预支了,因而对于那些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其配偶在离婚后如果无房居住,该方又提出要求的,可以考虑准许其适当居住使用。总之,分割房改房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夫妻双方对房改房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的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