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点击搜索

发布

广州股权转让金融律师广州金融转让股权律师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
广州知名公司法股东股权纠纷专家-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股权转让纠纷四题

近几年来,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日渐增多,集中体现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同等条件的理解、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等方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规定得过于简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和方式、同等条件的内涵等未作出规定。现就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的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的首要问题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目前有三种观点。种观点认为,股东只要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直接违反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其他股东权利的限制,即其他股东可能不同意转让或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时拟转让股份的股东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其他股东实际购买该股份时,该股权转让合同因股东的无权处分归于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只是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该权利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其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有损其利益,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签订合同后,告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有效;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或同意但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在法院判决前仍未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后,其他股东行使的是合同无效的请求确认权,而不是合同撤销权。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查看更多广州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186475)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