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律师 违法建筑出租咨询
杨律师团队,电话(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事务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大化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律师咨询,以免错过佳的维权时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判z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刘某、某合作社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出租厂房合同书》出租的旧厂房及刘某拆除旧厂房后新建设的厂房经过规划报建并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同时,某合作社虽主张《出租厂房合同书》涉及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到庭予以证实。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z高人民z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合作社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刘某,同时将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刘某用于非农业建设,均已违反上述规定,故刘某、某合作社签订的《出租厂房合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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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刘某、某合作社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出租厂房合同书》出租的旧厂房及刘某拆除旧厂房后新建设的厂房经过规划报建并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同时,某合作社虽主张《出租厂房合同书》涉及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到庭予以证实。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z高人民z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合作社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刘某,同时将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刘某用于非农业建设,均已违反上述规定,故刘某、某合作社签订的《出租厂房合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