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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同居期间买卖纠纷律师 借用女友名义买房咨询

区域:
广州 > 黄埔 > 文冲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州图书馆
广州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微信):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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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节选:
吴某与权某共同确认以下事实:案涉房屋的出资人为吴某。吴某表示:其无法提交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据,借用权某名义购房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限贷,因为吴某已经贷过款,无法再进行贷款。权某则表示:双方之间从未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房屋系吴某为感谢权某某赠与给权某。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吴某以借名买房主张确权应否予以支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据此,不动产登记薄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具有推定的证明效力,如否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明力的证据则必须达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案涉房屋的出资人为吴某,但是,该事实仅能证明吴某对于案涉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吴某据此享有的也仅为债权权利,而并不足以证明吴某与权某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因此,吴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吴某的确权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吴某表示其借名之目的系为规避限贷,因此,即使双方之间的借名合意真实存在,但借名购房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对于确权之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吴某以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上诉提出确权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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