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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债权债务纠纷律师a借款合同夫妻共同债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夫妻一方借钱用于堵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先生、熊女士系夫妻关系。王先生出具借条,向夏先生借款人民币54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后,因王先生未归还借款本息,夏先生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熊女士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4万元。
法院判决:本案中,54万元借款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夏先生亦主张王先生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夏先生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夏先生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先生的借款为王先生、熊女士的共同意思表示。夏先生在与王先生本案借贷关系前并不认识,在此情况下,夏先生要向王先生出借资金,应当要求王先生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夏先生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熊女士已经举证证明王先生长期沉迷堵博,未从事经商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

律师讲法: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王先生长期参与堵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且出借人夏先生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熊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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