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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名誉权官司律师 网络侵权纠纷律师咨询

区域:
广州 > 天河 > 东圃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广州专业咨询热线15099983407(微信同号)戴允丝律师,广州大型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擅长侵权等诉讼赔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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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关于涉案文章的撰写和发表问题。1.林某在“今日头条”平台实名注册并运营的为“奇某游戏”,而涉案文章均通过“今日头条”平台的“奇某游戏”发表;2.林某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涉案文章为其在住所撰写后上传于网络空间,即林某自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并上传于网络空间。虽然林某随后又否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和发表,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之前的自认;3.林某陈述其可正常登录在“今日头条”平台的“奇某游戏”并查看内的相关文章,因此,林某应对该内的文章清楚和了解;4.通过“奇某游戏”发表的涉案文章数量多达17篇、文章发表时间跨度达一个多月,如该被盗用,林某作为该的注册及运营者,应当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但林某在本案起诉前一直未发现及采取有效措施,令人存疑;5.林某对涉案文章的撰写和发表问题在一审诉讼中前后陈述不一致,对为何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自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并上传于网络空间,未能作合理解释;6.林某主张发表涉案文章的IP地址在四川省,但未能举证证明。况且,涉案文章是在网络平台发表,林某已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自认涉案文章为其撰写并上传于网络空间,因此,林某通过什么方式在何处将涉案文章上传于网络空间,并不影响对其发表涉案文章的认定。林某以涉案文章的上传、传播行为不可能由其实施为由,主张涉案文章并非由其撰写、发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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