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擅长官司律师 借贷官司代理被告开庭律师
广州专业的借贷官司律师咨询电话15099983407(微信同号),Q Q1184845923 戴允丝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纠,货款追索纠纷、工程款催收、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欢迎咨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广州借款纠纷中,没有原件只有照片的证据法院认吗?
律师解答:不认,所有证据必须要有原件。
陈某称,借期届满后偿还的1000000元均为偿还本金,2017年3月30日,陈某到杜某家中协商,杜某同意陈某的方案,就叫陈某在她的笔记本上书写声明并按手印,杜某收纳了声明的原件,陈某就把声明和杜某提供的借条放在一起用手机拍照作为证据。陈某提供的声明及借条的照片证明,陈某持有叠放在一起的声明及案涉借条的照片,该声明载明:兹于2014年9月29日借款2500000元,并于去年底已归还1000000元,尾数1500000元分两期于2017年4月底归还750000元,5月底归还750000元,利息于5月底一起核清归还,落款为陈某,2017年3月30日。经一审法院询问,杜某没有回复其是否持有上述声明,以及声明涉及的还款1000000元所归还本金、利息数额的问题,而仅以陈某无法提供声明原件为由,不确认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于陈某提交的声明及借条的照片的证据效力,本院认定如下:首先,杜某在一审庭审中及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中均明确表示不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其次,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款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之规定,陈某仅提交照片,但未提交可以与之核对的书证原件;再次,虽然陈某提交的照片中显示声明与借条,但并不能证实该声明已实际由陈某向杜某出具并由杜某持有。综上,本院不确认上述照片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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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纠纷中,没有原件只有照片的证据法院认吗?
律师解答:不认,所有证据必须要有原件。
陈某称,借期届满后偿还的1000000元均为偿还本金,2017年3月30日,陈某到杜某家中协商,杜某同意陈某的方案,就叫陈某在她的笔记本上书写声明并按手印,杜某收纳了声明的原件,陈某就把声明和杜某提供的借条放在一起用手机拍照作为证据。陈某提供的声明及借条的照片证明,陈某持有叠放在一起的声明及案涉借条的照片,该声明载明:兹于2014年9月29日借款2500000元,并于去年底已归还1000000元,尾数1500000元分两期于2017年4月底归还750000元,5月底归还750000元,利息于5月底一起核清归还,落款为陈某,2017年3月30日。经一审法院询问,杜某没有回复其是否持有上述声明,以及声明涉及的还款1000000元所归还本金、利息数额的问题,而仅以陈某无法提供声明原件为由,不确认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于陈某提交的声明及借条的照片的证据效力,本院认定如下:首先,杜某在一审庭审中及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中均明确表示不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其次,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款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之规定,陈某仅提交照片,但未提交可以与之核对的书证原件;再次,虽然陈某提交的照片中显示声明与借条,但并不能证实该声明已实际由陈某向杜某出具并由杜某持有。综上,本院不确认上述照片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