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争议律师 企业如何处理员工告劳动局劳动仲裁
:15918794024 (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成立多年,对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争议法律法规有深入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成功代理近千宗劳动案件,致力提供专业的劳动争议法律服务,经验丰富、胜诉率高;
法律知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阶段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2008 年1月1日起计算,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总额不得高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全部工作年限计算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我们为大家提供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工资加班费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双倍工资纠纷,调岗调薪、变更工作地点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恢复劳动关系纠纷,竞业限制及服务期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谈判和调解和解,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集体劳动争议,法律文书代笔服务,制定企业劳动规定制度,公司专业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服务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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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阶段的,用人单位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年限应当从2008 年1月1日起计算,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总额不得高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全部工作年限计算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提出赔偿损失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20%为基数,按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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