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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看守所刑事律师会见a故意伤害罪取保候审

区域:
广州 > 海珠 > 江南大道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广州海珠区白云区故意伤害罪刑事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律师
一、被害方在一定程度上对本案发生起到了诱发刺激作用,可考虑对被告人陈某某适度从轻处罚
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正在“湖南益阳烧烤滩”喝啤酒,被害人陈xx(又称“x姐”)嫌二被告人说话声音大斥责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停止说话。这时“x姐”却又上前继续指责二被告人,二被告人不服便与之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x姐”拿出手机说要叫人砍死二被告人。二被告人酒后头脑发涨,一听如此刺激的话便立刻表示“不怕”,但并未动手。此时,另一被害人上前以劝架为名用力推二被告人,并威胁说:“吵什么吵,快滚回去睡觉,不然就要搞死你们!” 二被告人迫于威胁不得已暂时离开现场。二被告人越想越生气,因为他们并没有招惹被害人,却招来被害人恶毒人身威胁,在酒力发作和控制不住自己情绪的情况下便返回现场受害人。这些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例如:无厉害关系的证人xx于2010年3月21日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词中就对此事实证实的很清楚。可以说被害人开始的刺激因素是本案发生的初诱导因素,因此对被告人陈某某等量刑时可以给予适度从轻考虑。
二、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17周岁,尚未成年。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对事物认识尚不够成熟,对是非和法律观念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法律上称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在处理这方面问题上法律往往有特殊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解释。据此,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某无前科是偶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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