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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合伙协议纠纷律师 股权转让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广州合作协议约定转让股权,一直不转让能解除合作协议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张律师解答:可以解除。如下面这个案件,两人签订合伙协议,一方转让20%股权给另一方,后转款后始终未被登记为股z东,合作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付款方当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出资款。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木某签订的《矿业开发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陈某受让木某20%的股权,陈某按股权比例享有木某与清远国土部门合同同样的权益,双方按股权比例分配盈余,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矿山开始出货起双方共同承担矿山经营盈亏。因此,陈某系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达到与木某共同经营涉案矿山的合同目的。合作协议签订后,陈某已于2012年5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期间共向木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50万元,但木某于2013年1月23日成立用以经营涉案矿山的佛冈县汤塘镇某公司时未将陈某登记为该司股z东,与协议关于双方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按股权的比例分配盈余的约定相悖,直接影响陈某对涉案矿山股权权益的体现。另外,从木某提交佛冈县汤塘镇某公司的审计报告用以证明涉案矿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亦可印证佛冈县汤塘镇某公司是否盈余直接体现了涉案矿山经营的盈亏情况,木某未将陈某登记为公司股z东必然导致陈某难以全面了解涉案矿山的开发进度以及经营状态,无法达到与木某共同经营涉案矿山的合同目的。木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陈某披露过佛冈县汤塘镇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股z东组成、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等。综上,陈某向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550万元已达五年之久,木某未将陈某登记为公司股z东,也未有证据证明已将涉案款项实际投入于涉案矿山的经营并向陈某披露过矿山的经营情况,导致双方共同经营涉案矿山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陈某的合同权益,已构成违约。现陈某要求解除与木某签署的《矿业开发合作协议》、返还转让款550万元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陈某要求超出上述部分的50万元转让款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另外,因合作协议未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陈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木某主张返还转让款,故一审法院依法将利息的起算时间调整为起诉之日即2017年12月14日。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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