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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擅长各类宅基地官司的律师 房产继承法律咨询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埔岗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室
广州婚婚姻期间修建的宅基地房屋,子女们有份吗?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解答:如是婚前期间修建的宅基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z房产,应各分一半,子女们没份。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的时间是1996年,虽然钟男及其儿子们称房屋是2008年用家庭分红款买地修建的,儿子们也应该有份,但并无证据。终法院认定该房屋由夫妻二人各占一半,儿子们没有份额。
判决书节选:
吴女与钟男、钟儿1、钟儿2均系广州市黄埔区火村村民。钟男与其前妻刘某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即钟儿1、钟儿2。刘某因病于1989年11月29日死亡。吴女与钟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双方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抚养钟儿1、钟儿2。
对于涉案宅基地房屋的分割,法院综合评析如下:关于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X号房屋于1996年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该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使用人为钟男。该房屋申请报建日期、批准日期和建设日期均在吴女与钟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吴女与钟男的夫妻共同财产。钟儿1在庭审中陈述称该房建于2008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钟男、钟儿1、钟儿2答辩称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钟男于1995年以吴女与钟男、钟儿1、钟儿2一家四人所得分红款17520元中的13034元购得,该房屋是以四人的村集体分红出资修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分红款的实际用途及四人各占的出资份额;吴女提供的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火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1994-2010年钟男、吴女股z份分红分配表》显示:1995年家庭人口4人28股,实际分配3009.7元、1996年4人28股,实际分配3458.5元,上述款项不足17520元,亦无法证实用于购买宅基地使用权或修建房屋。故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钟男在(2011)穗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中亦表述该房屋系其与吴女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平均分割。故该房屋应由吴女和钟男各分得其中1/2的份额。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z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张律师电话: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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