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出售房产另一方解除合同要赔违约金 房产官司律师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专业合同公司法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合同公司法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可以代为起草各种合同协议、定制合作合同协议等,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涉及合同、公司法、货款追讨、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作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货款借款合同等领域的案件,熟悉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尤其擅长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丈夫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遂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陈某不幸去世,妻子韩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丁某返还房屋。
据了解,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1998年在某街道758号自建商铺一间,并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3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2004年3月3日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758号商铺作价39998元,出售给丁某,双方在协议中另约定陈某在2005年3月前可以以同等价格买回,超过2005年3月,就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落款有丁某、陈某、韩某的签字,但韩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韩某也未授权他人代其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某另补了9998元给陈某,陈某将店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并一直由丁某发租至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3月1日,陈某去世。2016年3月23日,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在万载县房管局对758号商铺办理了新的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丁某,且未提供韩某同意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处分的书面意见或授权陈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的委托手续,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韩某对案涉房屋的出售亦拒绝予以追认,故本院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758号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丁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其可另行主张。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丈夫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遂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陈某不幸去世,妻子韩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丁某返还房屋。
据了解,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1998年在某街道758号自建商铺一间,并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3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2004年3月3日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758号商铺作价39998元,出售给丁某,双方在协议中另约定陈某在2005年3月前可以以同等价格买回,超过2005年3月,就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落款有丁某、陈某、韩某的签字,但韩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韩某也未授权他人代其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某另补了9998元给陈某,陈某将店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并一直由丁某发租至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3月1日,陈某去世。2016年3月23日,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在万载县房管局对758号商铺办理了新的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丁某,且未提供韩某同意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处分的书面意见或授权陈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的委托手续,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韩某对案涉房屋的出售亦拒绝予以追认,故本院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758号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丁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其可另行主张。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