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点击搜索

发布

广州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赠送的财产能要回吗 花都区离婚家事律师

区域:
广州 > 花都 > 新区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周女与杨男系夫妻关系,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商某发展婚歪情,并于2012年起先后向商某帐户转款计38万余元。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商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商某归还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赠与商某38万余元时并未经其配偶周某的同意,该处分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属于无权处分。商某在接受赠与时,已经知道杨某的婚姻状态,仍无偿接受,其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故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决:商某给付周某38万余元。

从法理上分析,杨某与商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周某和杨某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过书面约定,故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杨某事先未经财产共有权人周某同意,擅自将与周某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38万余元赠与商某,且事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周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侵犯了周某的财产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商某因该赠与合同取得的38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看更多广州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636596)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