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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危险驾驶罪刑事律师 取保候审判缓刑吗

区域:
广州 > 黄埔 > 黄埔岗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广州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杨律师团队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这些极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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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46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岗一桥路段时,与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4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二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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