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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判缓刑 广州天河区刑事辩护律师

区域:
广州 > 荔湾 > 沙面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备了法定条件,从而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未判决的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监督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的制度。

从刑罚制度层面,需要对缓刑弄清楚三个问题:
其一,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附属于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种刑罚制度。
其二,缓刑不是免除处罚。对缓刑的犯罪分子虽然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却在一定的期限内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同时又宣告免除处罚的被告人,就不存在再执行刑罚的问题。
其三,缓刑不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与监内执行实质相同只是执行场所有所不同,犯罪分子的刑期并不因暂予监外执行而中断;而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缓刑的有关规定,就不再发生执行原判刑期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
(二)必须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比较好,留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三)必须不是累犯,这是适用缓刑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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