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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能判缓刑吗 广州增城刑事律师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表现

  在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行为甚至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具体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表现有:

  ( 一) 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

  一方面是由于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就是非法收集、出售信息渠道多样,让人防不胜防。曾经有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有一次在下班等公交车的时候,看到有一个摊位上写着“扫一扫,免费拿礼品”,王某本就是个爱占小便宜的人,就凑过去看,原来是让用微信扫一下,然后就可以拿礼品,王某也没有多想,就拿起手机打开微信扫了码,而且还填写了手机号。然而,没过多久,王某的手机上就收到了一条短信,让其给某人汇款。庆幸的是,王某终也没有汇款,但是却将个人信息泄露。这样的例子在我们的身边有很多,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防备⑥。

  ( 二) 通过网络媒体泄露个人信息日益增多

  这些年可以称为“网络年”,网络媒体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非常多的便利,在特定的情境下,如果网络的核心媒体,不管是门户站点、论坛还是博客,对一条或是一个被忽略了的议题产生关注,这些网络媒体本身就可以成为主流媒体和人物的聚焦点,因而形成强大的议程设置力量。

  网络媒体已经引发了有关农民工、司法改革、民营企业以及反腐败等话题的全国性讨论,这是网络媒体的巨大作用⑦。但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媒体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轻则涉及侵权行为,重则涉及刑事犯罪,而且通过网络媒体导致公民信息泄露的行为影响非常广,因为我国现在的网民人数非常之多,如果个人信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拿去利用,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不可估量的影响。

  ( 三) 侵害行为隐秘,导致调查取证困难

  当代社会科技进步,网络发达,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具有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不易察觉,个人信息被搜集往往是在当事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是一种无形的侵害,既找不到明显的侵害现场,也很难判明侵害的时间,甚至通常会出现被害人既不知道犯罪人,也不知道犯罪的源头。网络的介入,犯罪地和结果发生地经常不一致,或者有多个结果发生地,让司法人员取证很困难。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

  我国刑法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主要是在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其中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主要是指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该罪名本罪所欲保护之法益为个人私生活秘密安全,不论其个人秘密的实质内容如何,而仅是以信件为个人秘密保护的形式,并以该文件封缄与否来判断本人是否有以之为秘密之意思。本罪名属于一般犯,对于行为主体并没有特别要求。所谓开拆,形式上就是泛指所有物理封缄失其效用,以探知封缄的信函、文书或图画之内容的行为,但此处不以物理上完全破坏封缄为必要,由此益见,若封缄物在无任何受损情形,如使用蒸气偷阅他人信件,仍然属于这里所称的开拆。隐匿,即指以藏匿方式,阻碍他人收到或使人难以发现信函或文件的行为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该罪名属于身份犯,只有邮政工作人员才能够构成,主观构成要件上须行为人私自,私自为限制性构成要件要素,若其行为已得被害人同意,即可成为阻却事由; 反之,若未得被害人同意,即无正当理由从事该行为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秘密,则已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⑩。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包括三个罪名: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名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从事特殊工作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该罪名的行为方式包括出售、提供、窃取或以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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