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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和加盟合同的区别 广州白云区合同纠纷律师

区域:
广州 > 白云 > 桂花岗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律师咨询电话:13570980701;微信号:13570980701 ; Q Q:1127365324;广州专业合同公司法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合同公司法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可以代为起草各种合同协议、定制合作合同协议等,律师团队处理了大量涉及合同、公司法、货款追讨、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合作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货款借款合同等领域的案件,熟悉审判机关的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尤其擅长加盟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团队结合长期的实践经验,力争为每一个客户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以用心到位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满意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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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一般只是单纯地销售货物给代理商,并不限制代理商的销售模式和装修风格的,都是普通的代理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哪怕双方都承认是特许经营合同,甚至一审法院都认为是特许经营合同,但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只是普通的代理合同,终进行了改判。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优某公司及刘某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的性质问题。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涉案合同中,优某公司并没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刘某使用,只是将其生产的产品授权刘某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合同内容也没有明确是一份特许经营合同。而对于产品的销售模式,涉案合同并没有要求对店面进行统一的装潢,只是允许刘某可以使用优某公司提供的商标标识和形象设计。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双方并无约定,优某公司要将涉案合同提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本案《代理协议书》缺乏以上规定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费用以及种类、金额、支付方式、技术支持等重要条款。因此,虽然双方在原审庭审中均确认《代理协议书》为特许经营合同,但实质上,涉案协议缺乏特许经营合同的必要因素,并不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合同。优某公司授权刘某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的代理商,同时刘某除了支付货款外还应向优某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双方成立的是代理合同关系。而涉案的《代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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