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新地址刑事辩护会见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看守所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广州越秀区看守所怎么去?
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广汕公路长安段89号 ,(坐车到天河客运站到对面转83路车,到万龙路总站,然后到对面的蓝色小楼就是了)。其下午的办公时间只到下午四点。
关于天胜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是于1984年创建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2006年 “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表彰、2007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爱心特别奖、2009年至2011年“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 目前已发展成为广东乃至全国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现设诉讼仲裁部、公司事务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辩护部、金融部等六大部门,从事的业务涵盖了律师业务的主要方面,并一直致力于发展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其他专业服务。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林锡明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一、《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二、看守所生活:
1、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2、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3、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4、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广州越秀区看守所怎么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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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胜律师事务所: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是于1984年创建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先后荣获2006年 “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十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表彰、2007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公益爱心特别奖、2009年至2011年“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 目前已发展成为广东乃至全国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现设诉讼仲裁部、公司事务部、房地产部、知识产权部、刑事辩护部、金融部等六大部门,从事的业务涵盖了律师业务的主要方面,并一直致力于发展有特色的、高质量的其他专业服务。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林锡明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一、《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相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二、看守所生活:
1、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2、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3、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4、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三)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