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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继承律师咨询a多履行赡养义务能多分遗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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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黄埔 > 黄埔岗
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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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人之一多年来不照顾赡养父母还能继承房屋吗?

律师解答:应当不分或少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这需要其他继承人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其他继承人无法证明某继承人不赡养父母,法院终判定4人均分房屋。

判决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纠纷,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张某4能否继承涉案房屋的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诉争白灰场601房依登记为被继承人张某6与张某5名下。因张某5先于其父母张某6、邢某1死亡,按照《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张某5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由其父母张某6、邢某1继承。同理,张某4、张某1、张某2、张某3作为张某6与邢某1在生的子女,对其父母的合法遗产共同作为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当中,没有证据显示张某6、邢某1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故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1、张某2、张某3上诉主张张某4不应当继承父母的遗产或者少分遗产,理由是张某4没有尽到扶养父母的义务。但经过一、二审审查,张某1、张某2、张某3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4存在《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被剥夺法定继承权的情形。对于张某4、张某1、张某2、张某3四人的继承份额问题,张某4解释称其不与张某1、张某2、张某3等人来往的原因,而且其与兄弟姐之间不往来的事实并不能够直接证明张某4与父母的关系。相反,张某4提供了残疾证,水电费交纳单据等证据证实其劳动能力有限,其与父母有来往,有相互扶助的情形。认定张某4应可与张某1、张某2、张某3平均继承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即四人各占1/4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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