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公司法股权律师白云区股权律师
广州知名公司法股东股权纠纷专家-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谬误:只有股权分散才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
“只有股权分散才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如果不是考虑到论述上的逻辑性,应该把这条谬误放在,因为它确实堪称中国公司治理的流行性谬误之首。这也是一个典型的本末倒置性的谬误。事实是,只有真正健全公司治理,才能有效、地通过股本扩张走向股权分散。
产生股权分散改进公司治理谬误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们看到了现代发达国家股权分散的大公司,就把股权分散理解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 性,进而认为是股权分散带来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其次是我们看到成熟资本市场上,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并购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外部治理手段,以及没有大股东 的控制,董事会的独立增强、公司治理得到改进等等,进而又把股权分散作为公司治理完善的前提条件了。其实,这些都是由现实推论历史、由表象推断实质的错 误。公司制的历史和实质都是先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然后才逐步孕育出来了公司股权分散这一结果。
简单观察一下这个世界就可以发现,越是公司治理良好、董事会独立性高、小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公司股权分散程度越高,新建公司由股权集 中走向股权分散的速度也越快。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和英国。正是由于基本公司治理规则的到位,小股东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和资本市场保护,大股东得不到多少纯 粹股东利益(分红和资本增值)之外的利益(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人们愿意当小股东、搭个便车不介入管理,大股东也愿意放手,让那些能够给公司更有效运作、 带来利润和股价上涨的人(有能力的董事和经理)行使实际的公司控制权。发达国家中,即使是公司股权相对比较集中的德国和日本,其股权分散程度也是仅次于美 国和英国的,而高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相比中国的话,德国和日本也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发达国家普遍股权高度分散而落后国家普遍股权高度集中,其背后的原因是 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制健全和公司治理良好,使其公司能够有效地通过股权分散来实现资本的积聚和企业的扩张,而落后的国家则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制,尤其是民法和 公司法制落后,使其公司无法走上股权分散而依旧集中管理、运作的现代企业的资本积聚和组织成长之路。
中国企业对外股权合资和扩张公司股本时,经常要坚持一个51%的控股原则,并且把这看的比什么都重要。这正是想要利用不健全的公司治理而掠夺别人所需 要的一种工具,或者是对公司治理不放心而采取的一种防范。试想,如果谁都不放心或者想通过控股来有机会掠夺别人,那么坚持“51%”原则的人也就没有可以 合作的对象了。没有愿意作49%的人,也就没有了51%。要让人愿意作49%,就得让51% 的控制权没有任何“私人收益”。控制权没有私人收益,或者说降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就是健全公司治理的另一个说法而已。公司治理不健全,掌握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人有巨大的私人收益,人们要么不投资,投资就一定要坚持51%的原则。这样一种“51%原则”博弈的结果是,你只能靠找到你傻的人合作,除非你是“政 府机构”,有垄断权力,或者你是“黑帮”,有胁迫别人的势力。
不是要等到股权分散才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而是要先真正健全公司治理,使人们能够放心并快乐地作个小股东,使控股股东也能放心和放手地让公司走向股权分散,才能出现治理良好、股权分散和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
董事会构建和运作方面的谬误
曾经非常的中国商业股----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为三联商社)是中国很早的整体上市企业,没有母公司,甚至没有控股的股 东。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流通股,大股东(郑州国资局)只有12%的股份,甚至早于有关部门规定而引入了独立董事。但却出现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整体上 市和全流通,以及股权多元化、股权分散和设置独立董事之后,依旧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是董事会的真正到位问题。
中国公司的董事会要真正到位还任重道远。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就没有组织高层以委员会制进行决策的历史传统,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规则、行为习惯到思想认识都没有对现代公司中的董事会有个正确的对待。在董事会构建和运作方面的流行性谬误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
地铁站:5、6号线区庄站B2出口,1、6号线东山口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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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只有股权分散才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
“只有股权分散才可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如果不是考虑到论述上的逻辑性,应该把这条谬误放在,因为它确实堪称中国公司治理的流行性谬误之首。这也是一个典型的本末倒置性的谬误。事实是,只有真正健全公司治理,才能有效、地通过股本扩张走向股权分散。
产生股权分散改进公司治理谬误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们看到了现代发达国家股权分散的大公司,就把股权分散理解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 性,进而认为是股权分散带来了健全的公司治理。其次是我们看到成熟资本市场上,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并购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外部治理手段,以及没有大股东 的控制,董事会的独立增强、公司治理得到改进等等,进而又把股权分散作为公司治理完善的前提条件了。其实,这些都是由现实推论历史、由表象推断实质的错 误。公司制的历史和实质都是先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基本制度,然后才逐步孕育出来了公司股权分散这一结果。
简单观察一下这个世界就可以发现,越是公司治理良好、董事会独立性高、小股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家,公司股权分散程度越高,新建公司由股权集 中走向股权分散的速度也越快。典型的代表就是美国和英国。正是由于基本公司治理规则的到位,小股东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和资本市场保护,大股东得不到多少纯 粹股东利益(分红和资本增值)之外的利益(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人们愿意当小股东、搭个便车不介入管理,大股东也愿意放手,让那些能够给公司更有效运作、 带来利润和股价上涨的人(有能力的董事和经理)行使实际的公司控制权。发达国家中,即使是公司股权相对比较集中的德国和日本,其股权分散程度也是仅次于美 国和英国的,而高于任何其他国家的。相比中国的话,德国和日本也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发达国家普遍股权高度分散而落后国家普遍股权高度集中,其背后的原因是 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制健全和公司治理良好,使其公司能够有效地通过股权分散来实现资本的积聚和企业的扩张,而落后的国家则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制,尤其是民法和 公司法制落后,使其公司无法走上股权分散而依旧集中管理、运作的现代企业的资本积聚和组织成长之路。
中国企业对外股权合资和扩张公司股本时,经常要坚持一个51%的控股原则,并且把这看的比什么都重要。这正是想要利用不健全的公司治理而掠夺别人所需 要的一种工具,或者是对公司治理不放心而采取的一种防范。试想,如果谁都不放心或者想通过控股来有机会掠夺别人,那么坚持“51%”原则的人也就没有可以 合作的对象了。没有愿意作49%的人,也就没有了51%。要让人愿意作49%,就得让51% 的控制权没有任何“私人收益”。控制权没有私人收益,或者说降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就是健全公司治理的另一个说法而已。公司治理不健全,掌握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人有巨大的私人收益,人们要么不投资,投资就一定要坚持51%的原则。这样一种“51%原则”博弈的结果是,你只能靠找到你傻的人合作,除非你是“政 府机构”,有垄断权力,或者你是“黑帮”,有胁迫别人的势力。
不是要等到股权分散才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而是要先真正健全公司治理,使人们能够放心并快乐地作个小股东,使控股股东也能放心和放手地让公司走向股权分散,才能出现治理良好、股权分散和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
董事会构建和运作方面的谬误
曾经非常的中国商业股----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为三联商社)是中国很早的整体上市企业,没有母公司,甚至没有控股的股 东。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流通股,大股东(郑州国资局)只有12%的股份,甚至早于有关部门规定而引入了独立董事。但却出现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整体上 市和全流通,以及股权多元化、股权分散和设置独立董事之后,依旧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是董事会的真正到位问题。
中国公司的董事会要真正到位还任重道远。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就没有组织高层以委员会制进行决策的历史传统,另一方面是从法律规则、行为习惯到思想认识都没有对现代公司中的董事会有个正确的对待。在董事会构建和运作方面的流行性谬误可以说是数不胜数。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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