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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离婚时不能分吗 广州增城离婚律师

区域:
广州 > 增城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15002029619;微信号:chen21070529 ; Q 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一般由有以下几种情况,每种情况在离婚时的处理结果都是不同的:

种:一方在婚前全额付款购买 ,房产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无法分割的。这种情况即使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也不影响房产的归属。除非婚后加名或双方达成财产约定才可能改变权属;

第二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按揭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离婚时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按揭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按揭购买房产,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而且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的出资,那么即使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法院也会对于当事人出资数额,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对房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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