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资深加盟纠纷律师 没开店能否全退咨询律师
广州专业的合同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加盟后没选到合适的地址开店,加盟费能全退吗?
律师解答:如加盟商未开店,公司没提供任何服务,加盟费就可以全退。
判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及被告应否返还原告投资款及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关于被特许人(原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原告)在信息获取上存在不对称性,被告在商业实力、宣传推广等方面更具有优势,相较之下原告在经营中面临的商业风险更大,被告作为格式合同《美某餐饮服务协议书》的提供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单方解除权条款而没有进行约定,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因合同没有约定而丧失。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尊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合理确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本案查明事实显示,涉案合同签订于2019年6月5日,距原告2019年9月6日书面向被告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才三个月,在此期间原告没有使用被告提供的任何资源,在此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来,没有不恰当地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美某餐饮服务协议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被告签订的《美某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如原告未能选到合适商铺,由被告全额退还加盟费用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未接受被告的培训,亦未选定商铺和开店经营,没有利用被告的资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2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加盟后没选到合适的地址开店,加盟费能全退吗?
律师解答:如加盟商未开店,公司没提供任何服务,加盟费就可以全退。
判决书节选: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及被告应否返还原告投资款及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关于被特许人(原告)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原告)在信息获取上存在不对称性,被告在商业实力、宣传推广等方面更具有优势,相较之下原告在经营中面临的商业风险更大,被告作为格式合同《美某餐饮服务协议书》的提供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单方解除权条款而没有进行约定,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的单方解除权属于法定权利,不因合同没有约定而丧失。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尊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合理确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本案查明事实显示,涉案合同签订于2019年6月5日,距原告2019年9月6日书面向被告提出解除涉案合同才三个月,在此期间原告没有使用被告提供的任何资源,在此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来,没有不恰当地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美某餐饮服务协议书》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被告签订的《美某餐饮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如原告未能选到合适商铺,由被告全额退还加盟费用给原告,原告在签订合同未接受被告的培训,亦未选定商铺和开店经营,没有利用被告的资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2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