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存量房交易纠纷律师 合同违约无效情况咨询律师
广州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微信):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团队:https://www.law***。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能否以网签价格不一致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不能。有时候即便是二手房买家为了某些目的,如做低首付或而在网签合同上写另一个房款价格,也并不影响真实的二手房合同效力。卖家并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手房买家为了提供贷z款金额,网签价格高出实际交易价格。卖家起诉合同无效,终法z院认为买家只是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驳回了卖家的诉讼请求。卖家还要支付交房的违约金给买家。
判决书节选:
关于薛卖家主张424号《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问题。《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薛卖家与黄买家之间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薛卖家认为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薛卖家又以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支付首期款的金额为薛卖家与黄买家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国家有关限贷政策的规定,首期款应占总房款的30%以上,故如双方约定的首期款及按揭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而非因此认定无效;再次,薛卖家与黄买家通过签订127号《合同》,以提高房款总额的方式获取贷z款,该行为确实违反有关规定,银行作为发z款的单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银行发放按揭贷z款办理了抵押手续,因此不足以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而根据《z高人民法z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薛卖家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薛卖家作为出卖人在收齐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房屋有违上述规定。黄买家据此要求薛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薛卖家交房并案子合同约定支付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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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否以网签价格不一致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不能。有时候即便是二手房买家为了某些目的,如做低首付或而在网签合同上写另一个房款价格,也并不影响真实的二手房合同效力。卖家并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二手房买家为了提供贷z款金额,网签价格高出实际交易价格。卖家起诉合同无效,终法z院认为买家只是违反了银行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驳回了卖家的诉讼请求。卖家还要支付交房的违约金给买家。
判决书节选:
关于薛卖家主张424号《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的问题。《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薛卖家与黄买家之间为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薛卖家认为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薛卖家又以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本院认为,首先,支付首期款的金额为薛卖家与黄买家约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根据国家有关限贷政策的规定,首期款应占总房款的30%以上,故如双方约定的首期款及按揭款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的是合同履行的问题,而非因此认定无效;再次,薛卖家与黄买家通过签订127号《合同》,以提高房款总额的方式获取贷z款,该行为确实违反有关规定,银行作为发z款的单位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银行发放按揭贷z款办理了抵押手续,因此不足以证明其利益受到损害,而根据《z高人民法z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薛卖家据此主张合同无效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薛卖家作为出卖人在收齐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房屋有违上述规定。黄买家据此要求薛卖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薛卖家交房并案子合同约定支付交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