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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高胜诉率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律师服务咨询

区域:
广州 > 白云 > 桂花岗
类别:
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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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
:15918794024   Q Q号码:1455173651 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成员律师均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有扎实的专业民商事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案认真,诚信负责,为广大市民和公司企业提供优质的民商事律师法律服务。
法律知识: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如何追责
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均作为被告,要求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要达到此诉讼目的,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主体与本案有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合同签订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对相对人负责,合同相对人没有必要问谁履行合同,其只要根据合同要求订立合同人履行就行了。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合同相对人既认可合同签订人,也认可合同履行人。注意,这里所说的认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的情况。
民法学上对此的理论是债务加入理论,所说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如果出现合同签订主体与履行主体不一致可以将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均作为被告,要求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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