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判无罪吗 广州刑事律师
陈锐娜律师电话:18620925766(微信同号);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帮助犯正犯化”的解释及其不足
主流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经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后,不再是正犯行为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正犯。之所以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升为正犯,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实行行为;(2)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物态社会的时空限制,不仅使帮助者可以同时对多人提供帮助,而且使帮助者与被帮助对象所处的地域分散,这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追踪难、取证难、成本高等困难。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摆脱帮助犯的定罪量刑对正犯查处的依赖,刑法设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经由帮助犯正犯化获得的独立却不是彻底的独立,帮助犯正犯化以后在刑事责任上仍具从属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作为关联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这一双重属性限制了本罪的规制潜力,使真正需要打击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不到惩治,如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中任一帮助行为均无法入罪的情形。帮助犯正犯化的这种妥协不能应对网络犯罪分工精细、网络犯罪形态变异的新形势。
网络犯罪的合作模式与传统犯罪的合作模式相比,发生了重大转变,网络犯罪合作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组织之内、集团之中的小范围合作,而是扩大到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社会化合作。根据腾讯《2018上半年互联产研究报告》显示,目前至少已经形成了7条主流网络黑色产业链,包括暗扣话费黑产、广告流量变现黑产、勒索病毒解密黑产、DDoS攻击黑产等,这些黑产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此外,网络黑产还呈现出分工愈加细致、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的发展态势,各类黑产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合作紧密。以DDoS攻击产业链为例,现已分化出软件作者、肉鸡商、担保商、接发单平台和攻击手等不同角色,各类从业者专精于自己的角色分工,隐匿在互联网中,彼此互不相识。基于传统犯罪合作模式形成的共犯理论,已经难以应对这种主观上意思联络松散、客观上协作紧密、地域上分散隐匿的犯罪形态。网络犯罪从私人间合作向社会化合作模式的转变在根本上决定了,必须转变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思路。
二、“积量构罪”的重新诠释及其实践认可
1.“积量构罪”的重新诠释
一种新思路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独立的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对其他犯罪起帮助作用,不意味必须将其评价为帮助犯,本罪在客观实际和刑事立法上均具有独立地位,其不仅在黑色产业链中具有独立地位,而且具有完整的罪刑结构,不受关联犯罪法定刑的影响,没有必要对其强作帮助犯认定。这种思路重新诠释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行结构,指出本罪具有“积量构罪”的特征,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一般都是“单量构罪”,罪状描述的多是单次危害行为引起严重危害结果或重大危险,也有少数罪状包括多次行为、多个危害结果,例如多次受贿,多次抢夺,这种犯罪被称为蓄积犯或累积犯。“积量构罪”的基本构造是“海量行为×微量损失(低量损害)”,其与“单量构罪”、蓄积犯的不同在于:(1)单个危害行为的危害更低;(2)危害行为的数量远远超过蓄积犯。实际办案时,如果存在多个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有单个帮助行为能被评价为“危害严重”,这种情况属于本罪与帮助犯的竞合;如果多个网络帮助行为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多个网络帮助行为整体上能被评价为“情节严重”,那么就只能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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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帮助犯正犯化”的解释及其不足
主流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经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后,不再是正犯行为的帮助犯,而是独立的正犯。之所以将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提升为正犯,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1)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一些时候甚至超过了实行行为;(2)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网络技术突破了传统物态社会的时空限制,不仅使帮助者可以同时对多人提供帮助,而且使帮助者与被帮助对象所处的地域分散,这给打击网络犯罪带来了追踪难、取证难、成本高等困难。因此,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摆脱帮助犯的定罪量刑对正犯查处的依赖,刑法设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然而,经由帮助犯正犯化获得的独立却不是彻底的独立,帮助犯正犯化以后在刑事责任上仍具从属性,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一方面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作为关联犯罪的帮助行为具有从属性,这一双重属性限制了本罪的规制潜力,使真正需要打击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得不到惩治,如多个帮助行为整体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中任一帮助行为均无法入罪的情形。帮助犯正犯化的这种妥协不能应对网络犯罪分工精细、网络犯罪形态变异的新形势。
网络犯罪的合作模式与传统犯罪的合作模式相比,发生了重大转变,网络犯罪合作已经不再是传统社会中的个人之间、组织之内、集团之中的小范围合作,而是扩大到了各个领域、各个行业的社会化合作。根据腾讯《2018上半年互联产研究报告》显示,目前至少已经形成了7条主流网络黑色产业链,包括暗扣话费黑产、广告流量变现黑产、勒索病毒解密黑产、DDoS攻击黑产等,这些黑产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业务范围正在不断扩大。此外,网络黑产还呈现出分工愈加细致、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的发展态势,各类黑产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合作紧密。以DDoS攻击产业链为例,现已分化出软件作者、肉鸡商、担保商、接发单平台和攻击手等不同角色,各类从业者专精于自己的角色分工,隐匿在互联网中,彼此互不相识。基于传统犯罪合作模式形成的共犯理论,已经难以应对这种主观上意思联络松散、客观上协作紧密、地域上分散隐匿的犯罪形态。网络犯罪从私人间合作向社会化合作模式的转变在根本上决定了,必须转变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思路。
二、“积量构罪”的重新诠释及其实践认可
1.“积量构罪”的重新诠释
一种新思路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独立的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对其他犯罪起帮助作用,不意味必须将其评价为帮助犯,本罪在客观实际和刑事立法上均具有独立地位,其不仅在黑色产业链中具有独立地位,而且具有完整的罪刑结构,不受关联犯罪法定刑的影响,没有必要对其强作帮助犯认定。这种思路重新诠释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行结构,指出本罪具有“积量构罪”的特征,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一般都是“单量构罪”,罪状描述的多是单次危害行为引起严重危害结果或重大危险,也有少数罪状包括多次行为、多个危害结果,例如多次受贿,多次抢夺,这种犯罪被称为蓄积犯或累积犯。“积量构罪”的基本构造是“海量行为×微量损失(低量损害)”,其与“单量构罪”、蓄积犯的不同在于:(1)单个危害行为的危害更低;(2)危害行为的数量远远超过蓄积犯。实际办案时,如果存在多个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有单个帮助行为能被评价为“危害严重”,这种情况属于本罪与帮助犯的竞合;如果多个网络帮助行为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多个网络帮助行为整体上能被评价为“情节严重”,那么就只能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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