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要回债务绑架他人应认定为什么罪 广州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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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依规定,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通常提到绑架,我们会觉得这样的行为是恶意伤人,但其实有时候行为人并不是处于恶意,而是出于要回自己所应得的债务,这样为要回债务才绑架他人的行为可能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不等同于绑架罪,定罪较轻,所以相应的处罚也较轻。
根据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依据规定,为要回债务绑架他人,可以定罪为非法拘禁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2、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3、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
但是,其亲属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债务人配偶、具有抚养关系债务人子女、赡养关系的债务人父母等,如果是其他亲属,则会构成非法占有其他亲属财物的目的,转化为绑架罪。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为索务而绑架他人可以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索务。并且,所索务的种类包括:
1、为索要合法债务而绑架。此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能只是被逼无奈,用了不适当的方式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债务。
2、为索要非法债务而绑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债务包括了赌债、高利贷等,但因为这类赌债本身带着非法占有的性质,所以不能一概以非法拘禁罪论之。如果以“不还债则不还人”的态度来素务,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是以“不还债就重伤或者杀害人质”来索务,就会构成绑架罪。
另外,如果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已经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也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并对行为人以较重的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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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定,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通常提到绑架,我们会觉得这样的行为是恶意伤人,但其实有时候行为人并不是处于恶意,而是出于要回自己所应得的债务,这样为要回债务才绑架他人的行为可能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不等同于绑架罪,定罪较轻,所以相应的处罚也较轻。
根据法律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认定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依据规定,为要回债务绑架他人,可以定罪为非法拘禁罪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索债;
2、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
3、拘禁债务人,向其亲属索债。
但是,其亲属仅包括具有共同财产关系债务人配偶、具有抚养关系债务人子女、赡养关系的债务人父母等,如果是其他亲属,则会构成非法占有其他亲属财物的目的,转化为绑架罪。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为索务而绑架他人可以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索务。并且,所索务的种类包括:
1、为索要合法债务而绑架。此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可能只是被逼无奈,用了不适当的方式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债务。
2、为索要非法债务而绑架。依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债务包括了赌债、高利贷等,但因为这类赌债本身带着非法占有的性质,所以不能一概以非法拘禁罪论之。如果以“不还债则不还人”的态度来素务,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是以“不还债就重伤或者杀害人质”来索务,就会构成绑架罪。
另外,如果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已经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也可能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并对行为人以较重的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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