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赔偿多少个月工资 广州天河劳动合同法律
劳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劳动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代为文书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CCH) 答:《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九江县某公司应当从蔡某入职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3年5月1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4年3月30日向蔡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从2014年3月31日起,视为蔡某已经和九江县某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虽然公司两年多没有和蔡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蔡某多只能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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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 答:《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九江县某公司应当从蔡某入职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3年5月1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14年3月30日向蔡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也就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从2014年3月31日起,视为蔡某已经和九江县某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虽然公司两年多没有和蔡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蔡某多只能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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