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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起诉追回抚养费纠纷案件 广州荔湾区婚姻

区域:
广州 > 荔湾 > 周门
类别:
法律援助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婚姻家事/继承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验,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婚姻家事律师,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等,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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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童某结婚并且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且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这类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支持?——常见婚姻家庭18个问题详细解析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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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童某结婚并且生育一子,双方离婚后,王某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且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这类精神损害是否应予以支持?
解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要求追索此前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看,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故同时有权要求侵害者赔偿精神损害。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赔偿精神损失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及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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