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看守所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缓刑咨询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事案件律师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辩护成功争取到减轻刑罚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过失致人死亡罪。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因为口角然后拳脚相向,因此会有些人下手不知轻重,终将他人性命剥夺了去,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着重点在于过失,即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顾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其中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许大家听的有点恍惚,那在这里戴律师举个案例,加深大家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了解。
前年国晖刑事律师受到委托,让其帮被告人梁某辩护。据了解,梁某与前夫李某虽已离婚,但是仍然共同生活,一日梁某因为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甚至动了拳脚。期间梁某因为情绪激动,拿起房中放置在桌子上的水果刀欲自残,前夫李某见状,赶忙上前夺刀。
李某用右手抓住梁某左手手腕,左手抓住其右手手腕,但是由于李某无法将梁某握水果刀的右手往自己身边方向拉,而且梁某在被李某抓住手腕时不停转动手腕,欲挣脱李某双手,终导致梁某手上的刀在争抢的过程中插入李某的左下颚,造成李某颈动脉大量出血。
此时,争吵期间就被梁某通知的姐姐与姐夫闻讯赶来,见状立即帮忙拨打120并帮忙止血,梁某帮李某做人工呼吸,待急救车到场时迅速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可后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终还是发生了,梁某一路浑浑噩噩,不知所措。她十分后悔自己因为一时冲动,害死了自己的前夫,梁某写下了悔过书。而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下过失致人罪,请求法院处以刑罚。国晖刑事律师作为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和与被害人家属积极的沟通,向法院提出了辩护意见。
国晖刑事律师辩称,由于证人证实被告人梁某与人发生矛盾后习惯性以自残的方式处理矛盾,本案系梁某在自残的过程中误刺了被害人,在案发后梁某有积极实施抢救行为,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且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梁某刑事责任,梁某与被害人育有一女,尚年幼需要梁某照顾,综上所述请求对梁某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一人死亡,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被告人梁某明知道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其自首,再结合本案的案发原因,以及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李某生育的女儿尚且年幼需要抚养等客观情况,法院决定采纳国晖刑事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梁某予以了减轻处罚,判处2年有期徒刑。
说到这里,就要讲提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梁某在上述案件中经律师辩护获得两年刑罚,也算是成功减轻处罚。
不过,梁某错手杀死前夫,前夫为组织梁某自杀而死,无论终刑罚多少年,终是令人觉得惋惜。戴律师希望通过分享的这个故事,大家能够明白,吵架殴斗难免,但是一定要避免到刀具相见,不然轻则受伤致残,重则致人死亡。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这并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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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律师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辩护成功争取到减轻刑罚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过失致人死亡罪。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因为口角然后拳脚相向,因此会有些人下手不知轻重,终将他人性命剥夺了去,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刑法上,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着重点在于过失,即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顾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其中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也许大家听的有点恍惚,那在这里戴律师举个案例,加深大家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了解。
前年国晖刑事律师受到委托,让其帮被告人梁某辩护。据了解,梁某与前夫李某虽已离婚,但是仍然共同生活,一日梁某因为琐事与李某发生争吵甚至动了拳脚。期间梁某因为情绪激动,拿起房中放置在桌子上的水果刀欲自残,前夫李某见状,赶忙上前夺刀。
李某用右手抓住梁某左手手腕,左手抓住其右手手腕,但是由于李某无法将梁某握水果刀的右手往自己身边方向拉,而且梁某在被李某抓住手腕时不停转动手腕,欲挣脱李某双手,终导致梁某手上的刀在争抢的过程中插入李某的左下颚,造成李某颈动脉大量出血。
此时,争吵期间就被梁某通知的姐姐与姐夫闻讯赶来,见状立即帮忙拨打120并帮忙止血,梁某帮李某做人工呼吸,待急救车到场时迅速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可后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终还是发生了,梁某一路浑浑噩噩,不知所措。她十分后悔自己因为一时冲动,害死了自己的前夫,梁某写下了悔过书。而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下过失致人罪,请求法院处以刑罚。国晖刑事律师作为梁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和与被害人家属积极的沟通,向法院提出了辩护意见。
国晖刑事律师辩称,由于证人证实被告人梁某与人发生矛盾后习惯性以自残的方式处理矛盾,本案系梁某在自残的过程中误刺了被害人,在案发后梁某有积极实施抢救行为,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且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梁某刑事责任,梁某与被害人育有一女,尚年幼需要梁某照顾,综上所述请求对梁某减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过失致一人死亡,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是被告人梁某明知道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其自首,再结合本案的案发原因,以及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李某生育的女儿尚且年幼需要抚养等客观情况,法院决定采纳国晖刑事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梁某予以了减轻处罚,判处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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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梁某错手杀死前夫,前夫为组织梁某自杀而死,无论终刑罚多少年,终是令人觉得惋惜。戴律师希望通过分享的这个故事,大家能够明白,吵架殴斗难免,但是一定要避免到刀具相见,不然轻则受伤致残,重则致人死亡。无论是哪一种,都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这并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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