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继承人多人共有的房屋想分割怎么办 专业共有房分割律师
房产律师团队,联系方式(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共有财产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共同共有: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应当享有财产的份额或者比例并不清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财产是全体共有人的不是任何其中一人的,如果其中的一人占有或处分了该财产导致功能发挥受到影响就是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共同共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多数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只有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了每人享有的份额时才转变成了按份共有。
对于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尊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应当争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任一共有人全部赔偿或者支付后有向其他共同共有人追偿应赔偿或者支付数额的权利。
不动产的共有房屋应当进行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如果共有的房屋单方申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置房产,另一方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登记机关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变更或维持原发证。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按份共有:是指财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的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份额的确定有两种情形:(1)财产购置时的出资额或比率。(2)共同共有人根据财产的状况做了约定或者达成协议。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中任一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财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在分割时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在分割时原则上按同等原则确定份额的方法,改为按份共有再进行折合。因强行分割影响财产效能或者降低价值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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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一)共同共有: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每个共有人应当享有财产的份额或者比例并不清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财产是全体共有人的不是任何其中一人的,如果其中的一人占有或处分了该财产导致功能发挥受到影响就是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共同共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多数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只有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了每人享有的份额时才转变成了按份共有。
对于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必须尊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应当争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任一共有人全部赔偿或者支付后有向其他共同共有人追偿应赔偿或者支付数额的权利。
不动产的共有房屋应当进行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如果共有的房屋单方申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置房产,另一方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登记机关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变更或维持原发证。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按份共有:是指财产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的财产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份额的确定有两种情形:(1)财产购置时的出资额或比率。(2)共同共有人根据财产的状况做了约定或者达成协议。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财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中任一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财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在分割时视为等额享有。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在分割时原则上按同等原则确定份额的方法,改为按份共有再进行折合。因强行分割影响财产效能或者降低价值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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