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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订婚后,女方又反悔,彩礼该归谁?
案例:小王姑娘经人介绍,结识了同村的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订婚前,小王按照周围姐妹的“标准”向男方要了一万余元的彩礼。但后来在与于某的交往中,小王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她不能接受,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与小王解除婚约后要求其返还彩礼一万元,但小王认为这是于家为了达成婚约的自愿赠与,不同意归还。
解答: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爱结婚过程中,在中国农村的很多地区,存在着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的民间风俗。而随着男女关系的变化,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民间纠纷。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严格来说,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而不是仅仅以达成婚约为目的,所以女方在收受彩礼后未与男方进行结婚登记形成夫妻关系的,该赠与的条件就不存在,男方当然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如果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会怎么处理?
案例:我是一个来自山东农村的女子,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1日和同村的李某结婚,由于当时自己只有18周岁,就托人找了一个假身份证领取的结婚证。结婚后我和丈夫一直在外面打工做小生意,他主外我主内,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丈夫的心也变了,有事没事总是挑我的毛病,再后来发展到有了第三者,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之下我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他提出来当初结婚时我就不够法定年龄,因此我和他的婚姻是无效的,他现在还是一个“自由人”,我这几年主要在家带孩子,没有创造什么财富,所以根本没有权利和他分割共同财产。我们现在孩子都有了,我的年龄也超过法定婚龄了,这种情况下,我到底是一个受婚姻法保护的妇女呢,还是一个“未婚妈妈”?
解答:对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和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婚姻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你的婚姻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确认无效,就不享有法律基于婚姻关系而给予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所以婚姻的效力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样,婚姻效力的认定也需要告诉才处理,即申请人如果主张婚姻无效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不是由一方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婚姻的效力。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男方如果主张婚姻无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而他在申请时,女方已达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女方当然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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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婚后,女方又反悔,彩礼该归谁?
案例:小王姑娘经人介绍,结识了同村的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订婚前,小王按照周围姐妹的“标准”向男方要了一万余元的彩礼。但后来在与于某的交往中,小王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她不能接受,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与小王解除婚约后要求其返还彩礼一万元,但小王认为这是于家为了达成婚约的自愿赠与,不同意归还。
解答: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爱结婚过程中,在中国农村的很多地区,存在着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的民间风俗。而随着男女关系的变化,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民间纠纷。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严格来说,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而不是仅仅以达成婚约为目的,所以女方在收受彩礼后未与男方进行结婚登记形成夫妻关系的,该赠与的条件就不存在,男方当然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如果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会怎么处理?
案例:我是一个来自山东农村的女子,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1日和同村的李某结婚,由于当时自己只有18周岁,就托人找了一个假身份证领取的结婚证。结婚后我和丈夫一直在外面打工做小生意,他主外我主内,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丈夫的心也变了,有事没事总是挑我的毛病,再后来发展到有了第三者,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之下我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他提出来当初结婚时我就不够法定年龄,因此我和他的婚姻是无效的,他现在还是一个“自由人”,我这几年主要在家带孩子,没有创造什么财富,所以根本没有权利和他分割共同财产。我们现在孩子都有了,我的年龄也超过法定婚龄了,这种情况下,我到底是一个受婚姻法保护的妇女呢,还是一个“未婚妈妈”?
解答:对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和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婚姻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你的婚姻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确认无效,就不享有法律基于婚姻关系而给予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所以婚姻的效力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样,婚姻效力的认定也需要告诉才处理,即申请人如果主张婚姻无效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不是由一方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婚姻的效力。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男方如果主张婚姻无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而他在申请时,女方已达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女方当然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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