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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从化区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 有成功判例的刑事律师

区域:
广州 > 从化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犯罪后果

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二、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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