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劳动律师I专门代理企业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13631306506劳动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劳动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担任企业劳动法律师顾问,代为文书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函。代理因劳动关系涉及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五险一金、工伤赔偿、辞退赔偿、降职降薪、经济补偿金等引起的仲裁诉讼案件。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不服劳动争议部分裁决能否起诉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该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起诉权。
二、部分裁决与终局裁决同样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调整和规制。如果当事人对部分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诉讼,只能等终局裁决作出后才能提起诉讼的话,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有违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依据:
一、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应理解为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整个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后裁决,即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部分事项作出的部分裁决,显然不应包含在内。
二、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裁决作出之前,为保证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急需的医疗费用,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医疗的紧急情况,实质上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先予执行措施。如果允许当事人对部分裁决提起诉讼,则部分裁决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无法通过执行而达到保证当事人基本生活和急需的医疗费用之目的,有违部分裁决制度设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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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争议部分裁决能否起诉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该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享有起诉权。
二、部分裁决与终局裁决同样对当事人的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调整和规制。如果当事人对部分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诉讼,只能等终局裁决作出后才能提起诉讼的话,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且有违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依据:
一、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应理解为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整个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后裁决,即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部分事项作出的部分裁决,显然不应包含在内。
二、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裁决作出之前,为保证职工一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急需的医疗费用,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医疗的紧急情况,实质上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先予执行措施。如果允许当事人对部分裁决提起诉讼,则部分裁决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无法通过执行而达到保证当事人基本生活和急需的医疗费用之目的,有违部分裁决制度设定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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