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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纠纷开庭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天河北/广州东站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


13631306506合同律师团队,(微信同号):13631306506,13660693692,Q Q:1348661382。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网友提问:您好,律师,我和她因业务往来相识相恋,后来我们同居,同居一年期间,因为性格不合我们经常吵架,解除了同居关系。可一天莫名其妙收到法院传票,她起诉我让还同居期间的欠款,还有欠条,欠条是由我亲笔写的,可欠条上的欠款在现实中并没有发生,请问一下律师,仅仅单凭借据就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吗?谢谢!

解析:您好,您所说的情况涉及在中,单凭借据是否就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就有借款事实的发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即出借人将款项提供给借款人时合同生效。

您所说的情况,另一方提供的借据中所述的款项有没有在现实中发生,借据持有人(出借人)必须对约定时间约定方式支付的款项进行举证。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您的情况,在法院举证质证阶段,可以要求出借人对该笔款项交付进行举证,如果无法举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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