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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普通货物罪刑事立案标准 广州看守所刑事律师

区域:
广州 > 天河 > 棠下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

陈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微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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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货物罪立案标准
  1、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核材料、、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2、进出口物品包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3、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将被立案侦查。

  4、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5、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2、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

  3、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三、普通货物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百五十三条 

  (一)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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