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能取保候审吗 天河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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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7日,股权变更后,李某为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艳担任公司会计。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明知没有实际交易往来的情况下,由李某决定,李艳某具体实施,该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给周某(在逃),取得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30623.38元。
2018年3月6日,民警到某公司传唤李某、李某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某公司陆续向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060930.04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较大,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李某、李某艳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某公司和李某、李某艳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提起犯意,指使李某艳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艳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已为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1060930.04元,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李某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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