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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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其并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而陈某认为被告人可能持有毒品,于是有意向被告人提出要求购买毒品,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行为始终处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涉案毒资由公安机关提供,涉案毒品也被全部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比自然发生的贩毒案件相对较小,而且此次犯罪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犯罪行为不可能得逞,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此起犯罪属于犯罪未遂。因此,退一步来说,即使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处罚。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律师网站:https://www.lawy***/。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文章来源于杨律师团队,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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