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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广州容留卖淫罪从轻辩护律师

区域:
广州 > 荔湾 > 荔湾湖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

容留他人卖淫,即短期、长期或临时的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可见,关键是要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被告人既没有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也没有为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被告人在案涉卖淫场所主要是负责看店、煮饭、打扫等杂活,偶尔代为收取嫖资,不是犯罪行为直接实施者,在实行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很小,没有起到关键作用。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符合《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款关于从犯的规定,系本案的从犯,故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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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许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注意事项以及应有的权利,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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