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金太低怎么办 广州海珠区起诉合同违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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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案情简介】
2014年,某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但截至起诉的2017年10月份,该房屋依然不具备办证条件。于是,王某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依据合同上的约定,无论某公司何时办理房产证,只需向王某支付万分之一也就是一百元的违约金,显然不公平。所以,王某要求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期限,构成违约,故王某要求支付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应予支持。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仅为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一,明显偏低,现王某主张按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实质是对违约金的增加,依法应予准许。但对该违约金应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部分第(四)项第18条第二项规定精神予以调整,即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该判决作出后,某公司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按撤回上诉处理,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时建立的合同,对于自己承担的责任部分“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赔偿”,对于买受人支付房款则“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虽然只差一字,但是承担的责任区别可就大了。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房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审慎地签订合同,以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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