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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子女的母亲 广州解除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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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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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同纠纷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特擅长宅基地房屋买卖无效解除合同纠纷、货款购销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款、装修合同违约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商品房、商铺租赁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要回首付款和定金?赠与合同纠纷、解除合同退押金律师、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借款、货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在世界很多国家具备合法性,根据百度百科资料显示,在美国,许多机构都有超过20年的经营历史,技术也可谓是相当成熟。甚至,在美国一些商业化的州,还会开放“生育旅游”的项目,游客可以全方位了解产业链,从而寻求服务。
在印度,这个被称之为“世界工厂”的国家,2002年起产业在印度被合法化,由于印度发展较为落后,有许多来自贫民窟的妇女变成产业链中的工具,价格非常低廉,但是条件艰苦,使得她们在怀孕期间无法获得充足的营养,生出的宝宝先天缺陷机率较高,因而存在很多纠纷。于是,2015年,印度叫停了服务,禁止开展服务。
而在我国,是否合法?纠纷的争议焦点有哪些?行为的相关约束存在哪些法律空白?今天,笔者从以下六个点为大家梳理一下。
- 1 -违反公序良俗,不合法
在我国,实际上一直被明令禁止,根据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
根据笔者检索出的案例研究发现,一些判决中会将合同中的一部分条款进行罗列阐述,而在这些条款字里行间,无不透露出对生命的漠视,将胎儿视为交易的“标的物”。
例如,笔者在一份合同纠纷判决中看到,该合同中存在如下条款:“乙方承诺甲方选择的妈妈,为至少生育过一胎的子宫环境良好的,乙方承诺,本协议的费用为包一个健康男孩出生,如果小孩两年内未能出生,或非健康婴儿,或经正规医院检查有遗传疾病的可能性,乙方退还甲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处理该婴儿的善后事宜。”
该份合同条款将胎儿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牟利为目的,轻描淡写的描述如同“7天无理由退货”一样,实在有违社会善良风俗与伦理道德。很难想象在婴儿被退还后,如何进行善后处理?很有可能又会成为贩卖人口、倒卖人体器官的黑色产业链的供应源头,而这也是我国禁止的原因之一。
- 2 -引发纠纷,《协议》无效
出现纠纷,法院一般都会先判定《协议》无效,在欧阳*娟、周*军等与刘*玲等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合同虽然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毕竟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简言之即“借腹生子”。
由于原告与被告所签《协议》,是求孕方与方约定在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偿合同,者或者方明显出于牟利之目的,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故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其违法性显而易见,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 3 -合同无效, 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合同虽然无效,但不能否认所生之子的法律地位。在孩子监护权纠纷案((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中,法院认为,如果否定行为并进而否定所生子女的身份及法律地位,这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对非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所生子女当属无辜,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方式所生子女,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
- 4 -所生子女母亲的主体界定
目前针对所生子女母亲的界定存在许多不同的看法,例如分娩说、血缘说、契约说等等。在孩子监护权纠纷案中,法院采取分娩说,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写道:“目前,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利益佳说之四种学说。
本院认为,“契约说”体现的是私法自治的法律精神,但在身份法中私法自治有严格的限制,即便在合法化的国家,亦须专门立法予以规制。“子女利益佳说”以子女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此与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不相符合,缺乏社会文化基础。“血缘说”虽然有着天然的生物学基础,但在民众朴素的伦理观念中,香火延续、传宗接代主要是指父系而言,母子关系的确立更多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艰辛所带来的情感联系,在于母亲对孩子在精力、心血、感情上的巨大投入和无形付出,单纯以生物学上的基因来认定母子关系,将缺乏社会学和心理学层面的支撑。何况,高法院1991年函已经突破了纯粹的血缘主义,而在我国尽管合法的卵子捐献渠道极为有限,但亦不能否认存在合法的情形,故“血缘说”亦不可取。“分娩说”符合传统民法中“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另外,“分娩者为母”的认定原则亦与我国目前对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
综上所述,所生子女其法律上的亲生母亲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者。尽管上述判决的认定如此,由于未形成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笔者经检索亦发现有法院比较认同“生物学母亲”为母的观点,因此,我们认为,子女母亲的主体在法律上的认定应当根据的实际情况加以确认,不宜以一个统一的标准加以框定。
- 5 -子女抚养纠纷
我国法律针对所生子女出现抚养权纠纷时,其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如何认定?首先,先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受精卵由夫妻双方提供,寻求者生子,孩子出生后,者不愿将所生孩子交给委托人因而产生纠纷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根据中国法院网一篇名为《“借腹生子”产纠纷小孩由谁抚养?》的,王某与刘某为夫妻,由于刘某患有子宫性不孕症,因此二人决定寻求服务,夫妻二人将自己的受精卵借由李某进行,双方约定,待胎儿出生后,交由王某夫妻抚养。李某生产后,不愿将该婴儿交给王某夫妻抚养,因而产生纠纷。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卵子由夫妻一方提供,但是相比于血缘关系来说,胎儿在生长发育过程中所汲取的养分均来自与者,更何况者怀胎十月,与胎儿有深厚情感,而胎儿出生后仍需母乳喂养,因此这种分娩关系更胜于仅仅提子的血缘关系,更有利于胎儿日后的成长。因此应将娩出者视为胎儿的母亲,抚养权归者所有。
案例二:卵子由者提供,孩子出生后,者不愿将所生孩子交给委托人因而产生纠纷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件抚养权纠纷,张某的孩子因车祸不幸死亡,故张某寻求服务为其生子。张某每月支付者生活费,后孩子出生,者却拒绝将孩子交给张某夫妇抚养。在多次沟通无效后,张某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者于是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对非婚生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哺乳期的子女应以跟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宜,被告应当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该非婚生女判决给者抚养,张某每月需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抚养费累计达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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